新人社发〔2023〕44号
各地、州、市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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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标准和规程,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2.了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范围内的较复杂的问题和撰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国家、行业、省(部)、市(厅)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2.参与撰写的网络综合治理、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服务、网络技术应用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以及决策咨询报告等,获得同级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
3.参与全区重大网络综合治理工作3次以上,能够运用网络安全新技术、新模式创新性开展工作。
4.参与网络、数据、新技术新应用安全检查评估3次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5.参与完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项目3项以上,且每个项目金额不低于50万元,在项目的方案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运维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6.参与组织策划实施省(部)级、市(厅)级网络内容建设、网络精准帮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培育、示范推广等项目3次以上;或参与实施省(部)级、市(厅)级重要网络活动专题、网络专栏3个以上;或参与策划、撰写、制作的网络内容产品被省(部)级以上主流媒体平台刊载、采用10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8.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网络综合治理、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服务、网络技术应用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并通过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1.有较为系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知识,具有胜任岗位条件的专业学识和业务水平。
2.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完成本专业重大专项工作,能够解决复杂性、关键性专业问题。
3.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2项中的1项或3-10项中的2项: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类奖项1项或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类奖项1项;或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2.作为专利发明人前三位,完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国家、行业、省(部)、市(厅)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撰写的网络综合治理、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服务、网络技术应用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以及决策咨询报告等,获得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并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
5.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全区重大网络综合治理工作5次以上,熟练运用网络安全新技术、新模式创新性开展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力。
6.主持网络、数据、新技术新应用安全检查评估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项目5项以上,且每个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在项目的方案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运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8.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组织策划实施省(部)级网络内容建设、网络精准帮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培育、示范推广等项目3次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重要网络活动专题、网络专栏3个以上;或策划、撰写、制作的网络内容产品被国家主流媒体平台刊载、采用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网络综合治理、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服务、网络技术应用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并通过审查验收,具有创新性,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发展进步。
10.正式出版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论文3篇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申报条件计算截止时间一般为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
(二)“省(部)级”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三)“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和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四)“主持”是指工作或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工作或项目(课题/任务)中承担主要、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原则上为额定人员前5名;“参与”是指在工作或项目(课题/任务)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因工作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工作或项目(课题/任务)牵头单位出具证明认定“主要完成人”。
(五)“采纳应用”指为决策参考提供指导性建议,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六)经济效益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财务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提供由工作或项目(课题/任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八)“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九)“核心刊物”是指中文核心刊物期刊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十)“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或省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会议论文集具有ISBN)上公开发表本领域学术文章。
(十一)“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二)“科技类奖项”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专利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类奖项等。“社会科学类奖项”包括“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吴玉章奖,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社科类奖项等。
(十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十四)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