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
以上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党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委员会党校
2023年6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在职的大专以上体制党干校教师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讲坛论坛守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助教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学识水平
具有从事本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本学科课程讲授和教学辅助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完成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或教学总结2篇以上。
3.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教辅和科研任务,经考核,能够履行助教职责。
第九条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具有相关学科、专业和现代科技新知识,并能在教学工作中加以运用。
3.具有实践经验,能够结合本专业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并完成调研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方法,具备独立备课、授课的能力。
2.能够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承担过常规班次的教学工作,参与2次以上互动式教学课程。具备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的能力,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按时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调研报告或教学体会)5篇以上,其中3篇须发表在省级学术刊物上。
第十条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讲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该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前沿问题有一定的研究。
2.具有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并能在教学工作中灵活应用。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任现职期间有连续6个月以上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能够结合本专业独立进行或主持基层调研活动并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党校教师每年在常规班次讲授不少于4次专题(讲座)课,任期内开设不少于1个新专题(讲座)课。运用互动式教学方法承担过案例教学、研讨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和现场教学等任务。
2.教学经验丰富,具备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能力。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教学效果优良。
3.科研能力强,是本单位的骨干教师,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四)业绩成果
任讲师以来,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具备下列1-6项中的2项,其他党干校教师须具备1-7项中的2项:
1.在专业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或在国家核心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作者),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2.完成2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教学成果获得1次全区党(干)校系统精品课或同等级以上奖项。
3.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完成每项不低于4000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
4.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完成每项不低于4000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5.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2部(前2名作者),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
6.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
7.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并参与完成地(州、市)级科研项目1项并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或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同时在地(州、市)级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第十一条 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备深厚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专业素养,广博的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时准确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能够开创性研发前沿性问题并讲授相关课程,在区内外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2.对实际问题有较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与科研组织能力。任现职期间有连续6个月以上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有理论深度的课程,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每年在常规班次讲授不少于6次专题(讲座)课,任期内开设不少于5个新专题(讲座)课。具备承担研究生论文导师、承担学科建设并在本学科进行开创性研究、帮带青年教师、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干部大培训专题辅导等能力,运用互动式教学方法主持完成案例教学、研讨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及现场教学等任务。
2.积极承担教学工作,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教学效果优秀。
3.对本学科某一个专门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能结合教学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科研业绩显著。
4.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激励先进,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给予倾斜。
(四)业绩成果
任副教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在专业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2篇;在国家核心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10万字以上)或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2部(第1作者),其中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完成3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4.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独立完成每项不低于6000字的写作任务。
5.在省级以上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5篇。
6.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作者)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第1作者);或获得2次全区党(干)校系统精品课或同等级以上奖项。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党校《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