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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2-07-05 阅读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0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育管理

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五条 履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完成所在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安排的继续教育,每年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三)近3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工作未满3年的,按实际考核情况计)。

(四)任现职以来,能按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本专业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及评价条件。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具备“访惠聚”驻村或支教等基层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含)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由学校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规处理,处理期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者,由学校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七条 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1.基本掌握高等教育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能够积极参与教育管理工作研究。

(三)业绩成果

1.参与教育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2.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和工作文件。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1年;

3.从事本岗位工作满5年,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高等教育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开展教育管理研究工作。

(三)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参与起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并对管理工作产生有一定作用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2项以上,包括咨政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管理文件、调研报告、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等;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从事管理岗位相关的研究论文或在相关报刊发表理论性文章2篇以上;

3.参与1项校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含调研项目);

4.参编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承担部分2万字以上;

5.获校级奖励一项(主要参与人)。

第九条 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1年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0年,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二)学识水平

熟悉高等教育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积极开展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工作,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起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并对管理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3项以上,包括咨政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等;

2.工作中能够提出新思路、新方法,起草具有指导性的改革方案或规划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教育管理研究相关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

4.参编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承担部分5万字以上;

5.主持厅局级(不含校级)以上教育管理项目1项,并参与1项;

6.起草或修订部门的管理条例、文件或有关规章制度2项以上,并已下发实施;

7.工作实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条 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深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国内外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提出的创新举措或研究报告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业绩成果

受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能够系统深入研究教育管理工作,起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并对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4项以上,包括咨政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等;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起草政策性很强的改革方案或规划3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教育管理研究相关高水平论文4篇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教育管理方面论著1部;

5.主持厅局级(不含校级)以上教育管理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教育改革项目1项;

6.主持制定学校教育管理改革方面的规章制度2项以上,被学校采纳,实际运用效果好;

7.工作实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表彰且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除满足相应职称评审条件外,须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资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具体业绩条件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和发展目标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 1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申报之日起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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