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城市
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2〕2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城市
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城市轨道交通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申报专业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技工院校毕业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第八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参加运营管理以及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或协助开展相关技术创新工作。
2.参与本专业某专题项目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较好地完成工作。
3.参与处理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或故障处理、事故救援。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广或应用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解决1项以上一般性生产及技术问题,取得一定成果。
2.参与完成运营管理、行车组织、机车车辆、工务电务以及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任务,并解决1项以上现场实际问题。
3.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方案和总结报告、分析或规章制度、教材的编制,并且得到实施。
4.提交独立完成的现实(现场)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学术论文1篇。
5.协助处理复杂的设备故障及维修或排查事故隐患。
第九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地州市级以上或企业重点技术项目或课题1项。
2.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条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中所涉及的客运、调度、机车车辆、通讯信号、轨道工务、供配电等项目某专题领域的全过程方案设计、论证评估,并组织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高性能、高技术或技术密集产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5.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7.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环境改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8.具有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行业领域自治区级奖项三等奖项目的或地州市二等奖以上的。
2.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安全、技术、管理、物资供应等工作中,解决一项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复杂技术问题。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布实施。
4.作为骨干参与完成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人、财、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思路的推广应用、消化、改造或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行业要求,为决策提供了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明显效果。
6.果断处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参与事故救援。
7.参加完成的运营生产计划、技术方案等,经相关部门的审定,科学合理,实施效果良好。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高技能人才创造的行业工法、操作法已进行推广实用,有一定的收益效果。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译文3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科研攻关项目或行业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完成1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定额、规范、技术指南等制定或修订。
3.主持完成城市轨道交通某领域专题项目的全过程方案设计、论证评估,并组织实施。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高性能、高技术或技术密集产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5.完成自治区级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6.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所主持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
2.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安全、技术、管理、物资供应等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经营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及相关任务。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在生产实践中成效显著。
5.长期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运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中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负责人,果断处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有序组织事故救援,得到处理结果效益最大化。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显著成效。
8.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为决策提供了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明显效果。
9.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文6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