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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2〕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2-07-14 阅读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我区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以及纤维产品和特种设备检验、认证考核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八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管理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2.参加过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

3.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检验检测报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并完成1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并完成的检验、检测、研究及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且符合质量要求。

3.作为主要作者,在本专业认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2.参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研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3.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并解决,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参与重点项目检验检测、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经行业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参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标准物质研制定级、复杂产品鉴定检验、仲裁检验检定工作,并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技术报告。

6.参与自治区以上的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技术比武,并取得名次。

7.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指令性检测工作及生产条件检查工作,或缺陷产品召回及风险监测工作,并形成分析报告。

8.参与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与自治区级或地(厅)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形成规范文件,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并完成自治区(省)级科技项目的研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地(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2.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完成4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颁布实施。

4.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定项目的检验工作及标准物质研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6.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软件的研究、设计、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行业专家认可和好评。

8.参与并取得1项以上软著、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9.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的工作总结或行业分析报告2篇。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技术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4.具备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和解决一般性技术纠纷的能力。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并解决,通过自治区以上相关部门的鉴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重点项目检验检测、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经行业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标准物质研制定级、复杂产品鉴定检验、仲裁检验检定工作,并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技术报告。

6.参与完成国家级的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国家级以上专业技术比武,并取得名次。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或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仪器设备维修及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主持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 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0.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1项自治区级或2项地(厅)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形成规范文件,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的科技项目,获得1项自治区(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2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登记或鉴定。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参与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参与完成3项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主持完成6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定项目的检验工作及标准物质研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6.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与并取得2项以上软著、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9.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工作总结或行业分析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729日)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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