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通信
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信息通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支撑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结合我区信息通信专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信息通信专业的科研、开发、设计、规划、维护、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级信息通信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见习期满一年,经考察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在单位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或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的技术建议,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并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并通过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成果研究或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对信息通信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通信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规划、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或1项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推广、投标)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监理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通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工作,并被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和推广应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通信网络规划建设、设备运行、网络优化、业务支撑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鉴定或认可,并在全区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其中四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2.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生产实践,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生产技术工作有较大改进,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均达到本专业标准。
4.负责完成的1项大型或2项中型信息通信工程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负责完成2项自治区级以上或3项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在专业领域有突出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或提出重大专业优化改进方案,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确认的优秀新业务1项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业务、新标准,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通信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已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9.提出1项科技创新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10.在信息通信运营维护管理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本专业领域科研项目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2.被评定为集团、省(区)、地市级专家和骨干人才。
1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信息通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要求须同时具备,不得重复使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条件涉及的“主持”“主要完成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涉及多人参与的项目,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县及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通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