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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2〕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2-08-03 阅读数:

新人社发〔20223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20226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

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利用与评价、管理与保护等土地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无不良诚信记录。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一般性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参与完成1项县级以上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2.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4.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参与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地(州、市)、厅(局)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3项以上县(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自治区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4.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5.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6.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7.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厅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土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土地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地(州、市)、厅(局)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县、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自治区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秀。

5.主持或参与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7.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三作者以前,含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425日,原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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