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发〔2023〕45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有色金属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有色金属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有色金属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有色金属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化学分析检测、有色金属材料加工、有色矿井建设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的一般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1项及以上本专业生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较好的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参与企业或部门技术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编写。
3.参与解决本专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一般复杂技术问题1项及以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和承担的本专业生产技术工作,各项指标基本达到技术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作成果通过鉴定,达到一定水平。
3.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高级工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生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或担任中、小型技术项目的负责人,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勘探、设计、建设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5.参与完成行业或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发展规划等技术文件的编写。
6.在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参与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及以上,效果良好。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自治区科技奖、优秀勘察奖、优秀成果奖及以上的。
2.地厅级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奖、优秀勘查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技术革新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研究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成果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大、中型生产技术项目、工程项目,各项指标达到本行业标准要求;
6.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中、小型技术项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
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技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大、中型生产项目、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或担任1项及以上中型技术项目的负责人。
2.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勘探、设计、建设工作。
3.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中长期技术规划的编写。
6.在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及以上,效果显著。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优秀勘查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或自治区级技能竞赛奖项目的获奖者。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成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5.主持完成的大、中型生产技术项目、工程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审定或验收,质量优良。
6.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中型技术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在有色金属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8.承担本企业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设备改造等工作,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有色金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